十堰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
第一章
总则
第一条 十堰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(简称市友协)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地方组织
,是进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的全市性人民团体。
第二条 本会以发展十堰市人民同世界各地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,促进相互间经济、
社会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,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。
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。
第二章
任务
第四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、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,通过相互访问
,开展各项交流活动,以增进相互了解,发展友谊。
第五条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经济、社会、科技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卫生等方面的交流。
第六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,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
出和展览。
第七条 协助我市同国外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。
第八条 开展其它有关十堰市对外民间友好交往的工作。
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理事会,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。
第十条 全市理事会的职权:
审定本会工作报告;
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;
选举会长和副会长
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,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
作,根据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。
第十二条 本会议副秘书长若干人,并设置必要办事机构。
第四章
经费
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
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;
本会举办一些活动的收入;
政府资助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十堰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省辖市一级人民团体。
第十五条 十堰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级友好协会的指导。
第十六条 十堰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市外办合署办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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